台湾森林游乐区检查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18页(174字)
台湾《森林游乐区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民间经营之森林游乐设施,主管机关应会同有关机关实施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不依有关法令规定营业或经营不善者,应责令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视情节轻重定期停止其部分或全部经营,必要时终止契约,依资产残余价值予以补偿后,另行公告征求他人投资经营或由主管机关自行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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