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渔船普通保险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78页(243字)

日本《渔船损害等补偿法》第112条规定,每一个由都道府县知事在该都道府县的区域内划分指定为渔业协同组合区域的地区,在该加入区内有住所而且有指定渔船者总数中2/3以上的人,同意按政令规定的手续,将在该加入区区域内有住所的指定渔船的所有者所有的全部渔船指定渔船投保普通损害保险,并根据下一条第3款规定发布赞同公告时,指定渔船所有者,应将其所有的全部指定渔船以不低于政令规定的金额作为保险金额参加普通损害保险。该渔船保险期满时,也同样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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