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民族出版社《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辞典西南地区卷》第331页(284字)

旧时云南兰坪、维西、那白族的一种民事调解方法。

若村中两户发生争执,超出族长管事范围,双方即申报到“伙头”处。“伙头”为当地群众公认的办事公道的长者,其威望较族长高。“伙头”接到申报后,便召集各家族族长共同调解,调解时伙头手持1寸宽、1.5尺长的竹片。竹片两侧各代表原告和被告。双方每申诉一个理由,便在属于自己的竹片一侧用刀子刻一道口子。待双方申诉、申辩毕,伙头数竹片两侧的口子,口子多的一方,为理由充足的一方;少的一方为理亏的一方。

有的村寨,伙头或族长也用当地产的黄豆或就地寻找到的石头,作为判断是非曲直的数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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