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民族出版社《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辞典西南地区卷》第655页(342字)

景颇族维持社会秩序的传统习惯法则。

景颇语称“通德拉”。景颇族历史上未形成维持社会秩序的成文法则,社会秩序主要靠传统习惯法维持。习惯法主要用于解决财产纠纷、凶杀、婚姻纠纷、偷窃、奸淫等,除能解决一般纠纷外,还能判处各种大小案件。如对同姓通奸,可将男女处死。

对凶杀者,通常不处死,但必须给死者家属偿还若干头,还要实行象征性的赔偿,如赔葫芦代头颅,赔宝石代眼睛。执行方式是“讲事”,由山官、寨头主持,请村寨有威望的长者参加。

对无法判明的案件则采取神判,其做法有卜蛋卦、闷水、煮米、捏鸡蛋、诅咒等。习惯法产生于集体所有制的原始公社,带有一定的原始民主性;但进入阶级社会后,它主要是用来维护私有制;在山官制度下,对维护山官制度起了很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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