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书籍:杭州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18:33:59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浙江人民出版社《杭州辞典》第587页(490字)
【释文】:
1986年8月16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共5章30条。实施细则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离婚或复婚,都必须履行婚姻登记。
市区和有条件的县府所在地的镇,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应经卫生部门指定的医院进行婚前体格检查,主要证明有无患麻风病、性病及治愈情况,年龄在45岁以上及复婚的可免检。
男女双方或一方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非自愿的、已有配偶的、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以及患麻风病或性病未治愈的,禁止结婚。
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中,只要有一方属先天遗传性痴、呆、傻人,应劝阻不要结婚。如坚决要求结婚的,应动员其一方作绝育手术后,方可办理登记。
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因受单位或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婚姻登记机关可将了解的情况注明,按照法定程序依法为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发给《结婚证》。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且对子女的抚养和财产、生活等问题已达成书面协议的,由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发给《离婚证》,收回《结婚证》。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在农村是乡镇人民政府,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涉外婚姻由市民政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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