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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会计管理暂行规定

书籍:杭州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18:34:06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浙江人民出版社《杭州辞典》第588页(399字)

【释文】:

1986年11月6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共21条。规定适用于设在本市(含所属县)区域内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布的有关会计制度,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企业的会计制度,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财政税务局备案。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会计工作,接受当地财政税务局管理。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必须设置独立的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办理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大中型企业要设置总会计师,协助总经理负责领导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要设置总审计师,负责审查、稽核本企业的财务收支和会计帐目等有关资料。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季度和年度会计报表,应按规定期限分别报送合营各方、当地税务机关、合营企业的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年度会计报表应抄送原审批机构。

本规定由杭州市财政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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