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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书籍:杭州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18:34:22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浙江人民出版社《杭州辞典》第590页(401字)

【释文】:

1988年6月24日杭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1988年9月26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同年10月5日公布施行。共6章31条。

条例适用于杭州城市建成区及其规划区内的各项绿化活动及各类绿地及其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凡是条件具备的地方,年满11岁的公民,除老弱病残者外,每人每年义务植树3至5棵,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育苗、管护和其他绿化任务。新建住宅区的绿地面积应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的35%;旧城成片改造绿地面积应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的25%;工矿区及大型建设项目的绿地面积应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的30%。树木的砍伐、迁移,均须事先经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条例还对绿化经费、违反条例的处罚等作了具体规定。

条例由杭州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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