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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

书籍:杭州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18:34:30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浙江人民出版社《杭州辞典》第591页(488字)

【释文】:

1989年1月30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自1989年2月1日起施行。

共6章48条。办法规定,杭州市区城镇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可以有偿、有限期地出让和转让。杭州市土地管理局主管市区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事务,并代表市人民政府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事宜。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可以采取协议、招标等形式。受让人按出让合同规定支付全部出让金,向市土地管理局领取土地使用证后,取得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完成出让合同规定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投资总额50%以上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

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后,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所有权相应转移,土地转让人在土地转让中获得的土地增值费(不包括出让后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60%应上缴市政府。通过出让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作为抵押标的。

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期终止时,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同时由市土地管理局无偿收回。在特殊情况下,市政府可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提前收回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并给予合理的补偿。办法还对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程序、手续等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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