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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镇房产纠纷仲裁暂行办法

书籍:杭州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18:35:03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浙江人民出版社《杭州辞典》第594页(410字)

【释文】:

1989年12月7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共5章32条。办法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房产纠纷仲裁委员会,负责房产纠纷的仲裁工作。仲裁委员会受理房屋所有权、使用权纠纷,房屋买卖、租赁纠纷,房屋拆迁纠纷,以及认为应当受理的其他纠纷。对于一方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已受理的,或已经人民法院判决的,或超过诉讼时效的,以及单位内部房产纠纷,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仲裁委员会处理房产纠纷案件,由指定的首席仲裁员一人和仲裁员二人共同组成仲裁庭进行。简单的房产纠纷案件,也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进行。

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房产纠纷,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相互谅解,达成协议。对于调解无效的,应当进行仲裁。仲裁委员会处理房产纠纷案件,实行一次裁决制度,当事人对仲裁不服的,可向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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