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0页(482字)

调整人们在管理、开发利用、征用和保护土地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调整对象是国家及其授权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单位和公民之间在管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土地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土地所有权关系、土地使用权关系、土地征用关系和在管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土地过程中产生的其他土地关系。建国以来,党和国家十分重视土地立法,先后颁布了一系列土地法规,如1950年6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1953年公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1982年5月公布施行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等。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切实保护耕地,1986年6月25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通过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共7章57条。这是我国在土地管理方面第一次制定的一部大法,对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土地的利用保护和法律责任等问题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它的颁行,为依法管好用好土地,惩治滥占滥用土地的行为,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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