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0页(422字)
调整人们在保护、管理、利用和建设草原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调整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关系;草原管理和保护的权利义务关系;草原管理组织和对违法行为处理等方面的关系。建国以来,国家对牧区建设、草原管理方面曾经颁布过一系列方针政策。1962年中共中央制定的农村人民公社六十条,1963年中共中央批转牧业四十条,对于牧区的发展方向,草原、草山区的保护和合理利用都作了规定。1985年6月18日由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公布,并于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是我国第一部全国统一的草原保护、建设和管理方面的基本法。它总结了建国以来的经验,从我国草原的实际情况出发,从保护草原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出发,根据我国宪法和所有权与经营权可以适当分开的精神,着重对草原权属关系作了规定,并相应地对解决草原权属争议的程序和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