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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书籍:杭州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18:35:13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浙江人民出版社《杭州辞典》第596页(408字)

【释文】:

1990年9月27日杭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91年1月23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同年1月28日公布,自1991年2月1日起施行,共9章27条。

条例规定,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各级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在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本条例。从事客运出租汽车业务,必须经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发给经营许可证;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须经业务考试合格,发给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小型出租汽车(9座以下)必须到当地标准计量部门安装检定合格的出租汽车收费计价器,并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变相多收车费,不得暗示、索要、私收礼物和小费;车内无客时应显示空车待租标志,做到招手停车。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载客。对违反条例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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