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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实施办法

书籍:杭州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18:35:38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浙江人民出版社《杭州辞典》第599页(516字)

【释文】:

1991年9月13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共12条。办法规定,环境卫生有偿服务的范围包括: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下同)产生的垃圾、粪便的清运、处理;各单位的垃圾通道、粪管、化(贮)粪池的疏通、清挖;各单位的专用场地、停车场、专用道路和厕所,以及贸易市场等场所的清扫、保洁和其他环境卫生服务。

设在市区繁华地段,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和风景旅游点的公共厕所,设施齐全,服务规范的,经市物价部门批准,亮证收费服务。

国家机关、中小学(不包括校办工厂)、幼儿园、托儿所、医院(不包括企业附属医院)、社会福利单位、财政全额拨款单位以及这些单位的职工住宅和房管部门直管住宅,经向当地环境卫生部门申报登记,核实发证后,其生活垃圾、粪便的清运、处理,不实行有偿服务。

环境卫生部门应按照环境卫生的要求,及时组织清运。广场、公共道路(不包括“门前三包”范围及由管理单位、居民区负责清扫的范围)由环境卫生部门负责清扫保洁。市区环境卫生有偿服务的收费标准,由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会同市物价局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物价局公布实行。本办法由杭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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