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运货物赔偿处理
书籍:市场大辞典上册
更新时间:2018-11-16 02:42:13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市场大辞典上册》第633页(300字)
在中国国内联运货物灭失、损坏赔偿要求的时效为180天,超过上述期限,要求权即行消失。
时效期间的起算和中止,分别按铁路和水路的有关规定办理。联办货物的灭失、损坏的赔偿要求,应向到达地点的铁路局或港务局提出。承办局应从接到要求之日起90天内答复要求人。
如责任不属于本身一方时,应在15天内向发生事故的最后换装的铁路局或港务局转出。
上述最后换装的铁路局或港务局应从接到要求文件之日起60天内答复处理局转告要求人。如到期处理局尚未接到答复时,应用电报催问,从发出催询之日起15天内仍未接到答复时,处理局即认为对方已经承认赔偿,事后对方提出任何申辩,均作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