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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原子能共同体

书籍:市场大辞典上册 更新时间:2018-09-10 05:05:12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市场大辞典上册》第105页(438字)

又称“欧洲原子能联营”。

欧洲主要资本主义国家政府间的核能联营组织。1957年3月25日,法国、西德、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在罗签订《建立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1958年1月1日生效。

条约规定:协调成员国原子能的和平作用,建立原子能工业原材料和设备的共同市场;交换原子能研究情报,建立原子能研究中心及原子能工业企业等。后因各有关成员国对核技术彼此实行保密,这一超国家机构未能充分发挥作用。条约规定的内容绝大部分未得到实现,而只限于在原子能联合研究中心之下组织和资助了一些研究项目。发展和利用核能的工作主要由各成员国独立进行。

1973年执委会建议将核能在共同体能源消费中的比重由1973年的1.4%增加到1985年的17%,但进展缓慢,到1980年仅占4.6%。共同体内为数有限的核电站,主要分布建立在法国、德国和英国。1967年与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煤钢共同体合并主要机构,合并后称欧洲共同体,但仍保持独立法人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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