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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优惠制

书籍:市场大辞典上册 更新时间:2018-09-10 05:16:46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市场大辞典上册》第136页(684字)

简称“普惠制”。

发展中国家迫使工业发达国家承诺对从发展中国家或地区进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普遍给予减税待遇的一种制度。是发展中国家为争取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所努力的结果。针对工业发达国家实行关税壁垒并在各自势力范围内歧视其它国家的关税优惠,发展中国家要求工业发达国家对所有发展中国家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实行普遍的、非歧视性的、非互惠的关税减免。其目的是增加发展中国家的进口收益,促进他们的工业化,加速他们的经济增长率。经过发展中国家的长期联合斗争,1968年,第二届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通过建立普遍优惠制的决议;1970年,第五届联合国大会采纳这项决议,经过具体安排,有18个工业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提供了一些优惠待遇。但各国提供的范围不同,并有所限制。

1976年5月,第四届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上,南北双方达成协议,决定由各个发达国家分别制定和执行各自的普惠制方案,并通过决议,要求改进普遍优惠制,延长原定实施普遍优惠制的期限。普遍优惠制的主要原则是:(1)普遍性。

所有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向发达国家出口制成品和半制成品都可享受关税优惠待遇。

(2)非互惠性。

给惠国向受惠国或地区提供关税优惠,受惠国不必向给惠国提供对等的关税优惠。(3)非歧视性。

所有发展中国家都不受歧视、无例外地享受普惠制的待遇。自1971年以来,目前已有26个以上的发达国家实行了普惠制,有170多个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接受普遍优惠待遇。

但发达国家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在提供关税优惠的同时,又规定了种种限制措施,如限制受惠商品范围、减税幅度、实行关税配额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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