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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许可原则

书籍:市场大辞典上册 更新时间:2018-09-10 07:32:24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市场大辞典上册》第330页(273字)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基本原则之一。

是应发展中国家的强烈要求,于1967年在斯德哥尔摩议定书中确定下来的。指自申请专利权之日起满4年,或批准专利权之日起满3年,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无正当理由而没有实施或没有充分实施时,各成员国专利机关可以根据申请,给予实施发明的强制许可。

目的是为了防止由于发明专利授予独占权而可能产生的滥用。

当强制许可仍不能防止滥用时,可以在给予第一个强制许可届满2年以后撤销其专利权。

但专利权人如能提出正当理由,则可以拒绝强制许可。取得强制许可者,应给予专利权人以合理的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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