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财产的行政强制措施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85页(2440字)

行政主体为了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决定的执行,而对行政相对人的财产所采取的强制措施。对财产的行政强制措施分直接强制执行措施和间接强制执行措施两类。

直接强制执行措施 直接强制执行措施主要有下述形式:①查封。指行政主体强制封存行政相对人的财产(对相应财产加贴封条)。查封期间限制财产被查封人处分其财产。查封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障行政决定的执行和行政相对人的金钱、财产给付义务的实现,防止相对人在行政决定强制执行前转移、隐瞒或毁坏其可供执行的财产。②扣押。指行政主体强制扣押行政相对人的财产,限制其继续对之进行占有和处分。扣押的主要目的与查封相同,也是为了保证行政决定的执行和行政相对人金钱、财产给付义务的实现。扣押与查封的区别在于:查封的财产一般是不易移动或没有必要转移于行政机关处所的物品,所以将之留在原地查封;而扣押的财产一般是可移动的,且有必要从相对人处所转移的物品,或者为行政主体在执法检查监督中现场查获的与相对人实施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故将之扣押。行政主体查封、扣押行政相对人财产时,相对人如果是公民个人,应通知其本人或他的成年家属到场,并通知其工作单位或财产所在地基层组织派人参加,如相对人是组织,则应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到场(被通知人拒不到场,不影响查封、扣押行为实施)。行政主体对于查封、扣押的财产,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盖章后,交相对人一份。相对人财产被查封、扣押后,行政主体应责令其在指定期间内履行行政决定为其确定的义务。相对人愈期不履行的,行政主体可以按规定交有关单位拍卖或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对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行政主体交有关单位按国家规定价格收购。③冻结。指行政主体在对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为防止相对人转移资金,以保证今后处罚的执行,通知有关单位冻结相对人的某种款项。例如,根据国务院1985年3月25日批准,国家外汇管理局1985年4月5日发布的《违反外汇管理处罚施行细则》,外汇管理机关有权通知银行冻结违反外汇管理法规单位的违法款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海关有权通知银行暂停支付走私者非法取得的存款或通知邮局暂停支付其非法取得的汇款。④划拨。指行政主体通知银行从相对人的存款或其他款项中强行拨付其拒不缴纳的某种款项。例如,根据国务院1985年3月13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市场和物价管理的通知》,物价管理机关可以通知银行强制划拨企业拒付的非法收入和罚款;根据国务院1987年9月17日发布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通知开户银行从被处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存款中强制划拨其拒绝缴纳的罚没款等。⑤扣缴。指行政主体通知相对人所在单位从相对方个人工资收入和其他收入中扣缴其应付的某种款项。例如,根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通知相对人所在单位从其个人工资中扣缴其拒绝缴纳的罚没款。⑥抵缴。指行政主体对拒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相对人,强制征收其财产抵缴或变卖其财产抵缴。例如,根据国务院1982年7月7日发布的《物价管理条例》,物价管理机关对拒缴非法所得或者罚款的,有权将其商品变卖抵缴。根据《海关法》,海关对拒缴罚没款的,可将其被扣留、抵押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变价抵缴。⑦强制收购。指行政主体对相对人私自买卖、计价使用、借贷抵押国家禁止流通的物品予以强制收购。例如,根据国务院1983年6月15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相对人私自买卖、计价使用或借贷抵押金银的,可以对其金银予以强制收购或贬值收购。⑧限价出售。指行政主体强制违反国家物价规定,高价出售商品或倒卖商品的相对人,按规定的价格出售其商品。例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强制商贩将从零售商店或其他渠道套购、就地加价倒卖的紧俏商品限价出售。⑨强制迁出房屋、强制拆除违章建筑或者强制退出土地。指行政主体或行政主体申请人民法院对违反土地、建设、规划等法律法规的行政相对人所采取的强制措施。采取此种强制措施前应先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再由执行人员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执行主体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间接强制执行措施 主要有下述两种形式:①执行罚。指行政主体对不履行行政法上义务的相对人科处一定数额的金钱给付义务,促使其履行,相对人在被科处金钱给付义务后如再不履行,可再次科处,直至其履行。②代执行。指行政主体雇人代不履行行政法上义务的相对人履行其义务而强制义务人缴付其劳务费用的强制执行方法。代执行是一种比较广泛使用的间接强制执行方法,相对人拒不履行的义务凡能为他人代为履行的,均可适用代执行的方法。如相对人拒绝执行行政机关搬迁房屋、拆除违章建筑、退出多占住房、清除妨碍交通物等处理决定,行政机关都可以对之适用代执行的强制方法。但是相对人拒不履行的义务,也有些不能为他人代为履行而必须由义务人亲自履行的。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通常首先对之适用执行罚,如执行罚尚不能促使其履行,则再对之适用直接强制措施。例如,相对人履行服兵役的义务、退出多占集体耕地或国家土地的义务、不在禁止捕区禁猎区捕鱼狩猎的义务等,行政机关就不能对之适用代执行,而只能适用执行罚或直接强制执行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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