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萄牙1990年环境影响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10页(389字)
葡萄牙于1990年11月27日颁布《环境影响学会管理条例》。该条例附则1中规定了环境影响学会的管理规则,附则3中列举了农业、工业、旅游业、房产业、建筑业等的具体规划。条例主要规定,环境影响学会在未获得执照或未经审批以前,应向权威机构递交其管理规划,包括:(1)计划(位置、结构、操作、基金情况);(2)规划区域内易发生的各种变化(物理和生态因素、环境质量和污染程度、工程的社会效益、人文情况、土地利用计划等);(3)规划方案对环境的影响(液体或气体的排放、生态的破坏、文化遗产的衰退、社会经济影响)以及相应的补救措施。环境影响学会须经行政部门的审查和环境部长的批准,审查后,行政部门应保证有关人员和环境保护联合会是提供非科技性咨询的组织;条例还规定,重视外界对于规划方案的多角度评论,如果情况属实,公众会议将对此重新加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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