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输入动物检验程序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19页(788字)

台湾《商品检验法》、《商品检验法施行细则》规定:(1)凡载有动物疫病检验物的船舶驶抵港外时,应即悬挂动物检疫信号;检疫信号式样符合国际惯例规定。(2)检验机构发现装运动物入境的船、机、车辆或事先收到受检疫申请的,应指派检验人员按本细则规定临场检验,并制作记录;货主或其代理人应事先联络检验人员;检验人员可登临船、机或车辆执行检查,交填检疫申请书,必要时可查阅其航行日记等有关文件;检验人员发现有急性传染疫病时,可责令将罹疫动物捕杀焚化,并对船机或车辆严格消毒;进口犬、、观赏鸟及试验用动物经查验输出国检疫证明书与动物相符,即可签发检疫证明书或加检疫标识;进口野生动物中的猿类、野生肉食类及动物园饲养的其他野兽及蜜蜂、类,经临检认为无须隔离的,可收缴其原出口地检疫证明文件,签发检疫证明书准予入境,免于隔离留检;其他进口动物均应由检验人员按情节指定隔离留检或由畜主自行隔离留检。(3)载运动物进口的交通工具,如系船舶,未得到当地动物检验机构许可前,不得进入内港;如系飞机、车辆放进入场站时,应立即封锁其周围10公尺以内场地,不得将所载动物擅自移动;动物产品以货柜装运进口的,未经检验机构的许可,不得迳行拆柜。(4)应进行隔离留检的动物,应按检验人员指示方法运至港埠当地的隔离地所留检;自船、机、车辆起卸移关隔离场所的偶蹄类动物或其产品,应在监视下运送,凡接触的场地车辆均须消毒,产品不得用畜力运送。(5)输入动物应进行隔离留检期间为:犬、猫等肉食动物21日;、绵、山羊、等偶蹄类动物15日;、骡、驴等单蹄类动物10日;、鸭、鹅、火鸡等家禽类10日;其他动物1至7日。隔离期间如预防注射已发生免疫效果,可由检验人员酌情予以缩减。犬、猫等动物如发现有疫病,应立即予以捕杀焚化,其他同批动物可延长隔离期10至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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