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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书籍:市场大辞典上册 更新时间:2018-09-10 07:47:01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市场大辞典上册》第352页(769字)

简称《合资法》,1979年7月8日公布施行。

是创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根本法律。《合资法》的立法精神是为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吸收外国投资,扩大国际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

《合资法》规定了3项政策原则:(1)维护国家主权。

法律规定:在我国境内创办的合资企业必须经中国政府批准;合资企业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国法律、法令和条例规定;合资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场地使用费,要按中华人民公共国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外籍职工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中方担任合资企业的董事长。

(2)坚持平等互利和民主协商的原则。对合资企业领导机构人员的组成、正副经理(或厂长)的人选、职工的录用或解聘、实物或工业产权(不包括土地)投资的作价,以及企业的经营管理、利润分配、合同期限和纠纷的解决等,均由合资各方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民主协商,合理解决。

(3)保护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其分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都受到我国政府的法律保护。

外国投资者分得的净利润,在合营期满或者中止时所分得的资金,可以通过中国银行按外汇管理条例汇往国外。《合资法》的基本内容包括5个方面:(1)规定了投资者和合资企业的法律地位,凡在中国境内建立的合资企业均属中国的法人,受中国法律的约束和保护。规定了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凡在中国境内建立的合资企业均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合营者的投资以合营企业出具的投资证明书作为证件,而不发行股票,不采取股份形式。(2)规定了合资企业资本的构成形式。

合营者对合资企业投资,可以用现金、实物、工业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等进行投资。外国投资者在企业投资总额中所占的比例不得低于25%。(3)规定了对合资企业的优惠条件。(4)规定了合资企业的经营范围。(5)规定了合资企业的经营自主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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