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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法

书籍:市场大辞典上册 更新时间:2018-09-10 09:19:32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市场大辞典上册》第536页(324字)

又称“常平给敛法”、“常平敛散法”。

宋代王安石新法之一。始行于神宗熙宁二年(公元1066年)。规定每年夏收和秋收前,青黄不接之际,将各路常平、惠民等仓所积存的钱、谷,贷给农户,借以补助耕作,称青苗钱。借户贫富搭配,5户或10户为保,互相检察,负连带偿还之责。

借款数额按民户资产情况分为5等,一等户限15贯,以次至末等户限借一贯500文。分春、夏两次出借,于当年6月和11月,交纳夏秋两税时,一并缴还本息,每期收息2分。

初行于河北、京东、淮南三路,以后推行于其它各路。由于经办官吏邀功取利,不管需要与否,强迫记借,失其原意,加以代表大地主的守旧官僚们竭力反对,于哲宗元佑元年(公元1086年)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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