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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租船租船人的责任和权利

书籍:市场大辞典上册 更新时间:2018-09-10 10:44:44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市场大辞典上册》第676页(499字)

定期租船中,租船人应有的责任和权利。

租船人的责任:(1)对由于货物装船违反合同规定,或由于燃料装添不当,或由于租船人方面的疏忽或不当之行为,以及由于装货、积载和卸货不当所造成的船舶灭失、损坏,或使船舶所有人遭受损失,应由租船人负责。(2)租船人有责任向船长随时以书面或电报提供一切必要的规定和航行指示。

租船人的权利有:①租船人有权免费使用船上的装卸起重设备(起货机、起重机等)至其全部负荷。

②有权利用船舶的全部载货容量包括客房和合法的甲板容量。

③对所用之船长、驾驶人员或轮机人员的行为如有不满时,有权要求船舶所有人更换。但要在船舶所有人收到租船人的书面材料后,由船舶所有人及时进行调查,在必要和可能的条件下进行更换。

④根据合同,有权将船舶转租他人,但仍有责任履行原合同条款。⑤如船舶在港停留超过30天,租船人有权要求受益保险公司退还船舶所有人之船舶保险金。

⑥有权按合同限制船舶所有人提供上船的伙食及物料的数量,使其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⑦有权要求船方提供完整正确的航海日志,以便随时检查。⑧对应予退回而未退回的、预付租金,租船人有权对船舶行使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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