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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事业单位开展有偿服务和经营活动暂行办法

书籍:市场大辞典下册 更新时间:2018-11-15 22:07:49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市场大辞典下册》第887页(630字)

1987年2月2日文化部、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文计字(87)第94号文件形式公布。

《办法》规定:为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文化生活的需要,并增强文化事业单位自身发展能力,各地文化事业单位可利用各自的知识、艺术、技术和设备等条件,开展有偿服务,取得收入,用以补充文化事业经费的不足。《办法》明确提出在开展有偿服务过程中,文化事业单位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正确处理好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文化事业单位可根据各自的业务特点和社会需要,作为本身业务的延伸,开展各项有偿服务活动。

如开展复印、影印、缩微、装订业务,编印技术、艺术、文物资料,提供音像资料和科技、文化艺术咨询,举办各种专业讲座、辅导班、培训班、舞会、音乐茶座,从事录像放映、书画展销、戏装租赁、乐器维修、美容化妆、艺术摄影、群众文艺演出和文体活动等项目。

文化事业单位开展的有偿服务项目,应报请文化主管部门批准;举办的经营性活动,还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核发《营业执照》方准经营。开展有偿服务和举办经营性活动的收支,应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同时主要应利用现有条件,如确需增加必要的设备,可在本单位年度预算内适当购置。文化事业单位举办经营性活动的人员,原则上应与事业单位的人员分开管理,划分编制,不得混岗;有偿服务和经营性活动所得收入,是以弥补文化经费的不足,各级财政部门不要因此减低事业单位的经费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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