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录音录像管理分工问题的通知
书籍:市场大辞典下册
更新时间:2018-11-15 22:09:31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市场大辞典下册》第889页(408字)
1989年5月11日公布。
《通知》明确规定:新闻出版署是国务院管理新闻出版事业的职能部门,负责音像出版物的出版、发行的归口管理,制定音像出版业发展规划八审批音像制品出版、复录、发行单位设立。对音像制品的进出口工作,应加强集中统一管理。音像制品的进出口,分别由广播影视部、文化部审查批准。鉴于录像制品的播映已成为城乡文化生活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文化部门重要的工作手段之一,因此,文化系统所属放映单位,可由文化部门审批、管理;广播影视及其他系统所属放映单位,由各级广播影视部门审批。资料性音像制品进出口管理,由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主管机构负责审批,地、市及以下部门均无权审批。《通知》还要求在录音录像管理分工调整后,文化部、广播影视部、新闻出版署等部门要密切协作,互相支持,遇有问题相互协商解决;同时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音像工作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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