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市场大辞典下册》第917页(251字)
1954年11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关于保护具有历史艺术价值的古金银器物的通知》规定:银行收兑的金银器物中,若认为有可能是文物者,应即通知当地文物主管机关鉴别。
确属文物者,应保全器物的完整,不得用剪开或打磨方式验看成色,但可用目力估计成色,按牌价收兑,然后转售给文物机关保管。又:《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拣选出掺杂在金银器和废旧物货中的文物,除供银行研究所必需的历史货币可以由银行留用外,其余移交给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移交的文物须合理作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