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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书籍:市场大辞典下册 更新时间:2018-11-16 01:27:14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市场大辞典下册》第1015页(615字)

承保人的人身意外伤害事故所造成的伤残死亡。

这种保险是集体投保的。凡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能够正常工作、正常劳动的,都可以参加保险。

除单位职工集体参加外,对独立劳动者申请投保时,也可以按条款规定承保。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只负责意外事故引起的伤害。规定在保险期内,凡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人身残废或死亡的,根据不同情况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除外责任,除与团体人身保险的除外责任相同外,因系意外伤害险,所以对被保险人因疾病所致的死亡或残废,也列为除外责任,不予给付保险金。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规定为一年,但有的单位季节工要投保短期的,也可以接受办理。保险金额每人最低为1000元,最高为5000元,单位投保可以在这个限度内自由选定一个保险金额。

一个单位只能选定一个保险金额,并且选定后中途不得变更。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与团体人身保险的区别在于:(1)责任范围不同。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只负责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死亡和残废;团体人身保险则对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死亡和残废都负责。(2)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没有年龄限制;团体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有年龄限制。

(3)保险金额不同。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最高保额为5000元;团体人身保险最高保额为3000元。(4)保险费率不同。

团体人身保险的责任范围较广,因此费率比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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