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保险险别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市场大辞典下册》第1022页(685字)
确定船舶保险应负责任。
中国远洋船舶投担保的险别有:(1)全损险。指被保险的船舶在遭到承保范围内的事故以后,其损失达到完全灭失状态时,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但这种完全灭失包括两种含义:一种是实际全损,即如果所遭受到的损害是完全毁灭,损坏重大,不能恢复原状,或不能归还被保人的损害者。如船舶在大海中沉没;另一种是推定全损,费用超过恢复后的价值者,如船舶触礁后,损坏严重,如修理恢复的费用将超过恢复后的价值时的损害,保险条款规定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船舶全部损失,保险公司负责全部赔偿: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②船壳和船舶机件的潜在缺点;③船长、船员、引船人员、修船人员的疏忽。
不论是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被保险人都可向保险公司要求偿付全部损害,赔付的金额以投保的保险金额为限,但是被保险人在确定全损以前,为了施救和采取紧急措施而支出的费用,也应由保险公司一并赔付。
(2)综合险。范围较广,除全损险造成的损害外,对局部的损失,保险公司也负责赔偿,以航次为单位,并扣除免赔额。此外由于以下原因引起的责任和费用,保险公司也应负责,即:①共同海损分摊,即共同海损中船舶摊付的各项共同海损损失和费用;②发生碰撞事故,被保险船舶负责赔偿被碰撞的船舶及所载货物、船坞、码头或其他固定建筑物的损失;③救助费用,延迟、丧失使用和救助费用,以不超过被保险船舶的保险金额为限;④向第三者追偿的费用,为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的合理费用,以不超过被保险船舶的保险金额为限;⑤向第三者追偿的费用,为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的合理费用及船舶搁浅后检验船底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