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货物保险条款
书籍:市场大辞典下册
更新时间:2018-11-16 01:37:45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市场大辞典下册》第1030页(608字)
简称“中国保险条款”(C.I.C)。
是参照国际保险的一般惯例和我国保险工作实际制订的,《条款》先后修订了几次,最后一次是1981年1月1日,其基本保险责任与国际上通用的保险条款的责任大体一致。现行的中国保险条款共有7类31种:海洋运输险条款(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条款、海洋运输散装桐油保险条款、以及活牲畜和家禽海上、陆上、航空运输保险条款)、陆上运输保险条款(陆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陆上运输冷藏货物保险条款)、航空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航空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航空运输货物战争条款)、邮包险条款(邮包保险条款、邮电战争险条款)、附加险条款(偷窃、提货不着险条款等11种)、特别附加险条款(交货不到条款、拒收条款、罢工险条款等7种)、特别条款(海关检验条款、码头检验条款)等。这些条款的主要内容:(1)确定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3种。
(2)明确规定了保险公司对损失不负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况。(3)保险责任起迄,规定为“仓至仓”责任。(4)规定了被保险人应当履行的各种义务。
(5)索赔期限,规定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起算,最多不超过2年。根据中国和国外保险业的习惯,任何一笔货物在投保时,必须选择上述3种险别中的一种投保,同时再根据需要投保一些一般附加险别或特别附加险别。
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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