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药品管理
书籍:市场大辞典下册
更新时间:2018-11-16 04:34:45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市场大辞典下册》第1185页(428字)
国家对进出口药品的管理有以下规定:(1)禁止进口疗效不确、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民健康的药品。
(2)首次进口的药品,进口单位必须提供该药的说明书、质量标准、检验方法等有关资料和样品,以及出口国(或地区)批准的证明文件,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签定进口合同,并将进口合同抄报有关口岸药品检验所。(3)进口的药品到岸时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授权给有关口岸药品检验所进行检验合格后,海关方予以放行,才可以进行销售、使用。
(4)进口、出口麻醉药品和规定范围以内的精神药品,必须持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发给“进口、出口许可证”后,方可办理。
(5)医疗单位急需或个人自用进口的少量药品,要按照海关的管理规定办理进口手续。(6)出口中药材必须到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批办理“出口中药材许可证书”后,方可办理出口手续。(7)出口药品转国内销售使用时,必须办理内销手续,否则按《药品管理法》有关假药条款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