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书籍:市场大辞典下册
更新时间:2018-11-16 04:39:05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市场大辞典下册》第1190页(340字)
国家对放射性药品进行研究、生产、经营、运输、使用、检验监督、管理的具体规定。
国务院于1988年1月13日发布施行,共31条。《办法》规定:(1)由能源部主管放射性药品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2)无《放射性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企业,一律不准销售放射性药品。(3)放射性药品的包装必须符合放射性药品质量要求,具有与放射性剂量相适应的防护装置。
(4)包装必须分内包装和外包装两部分,外包装必须贴有商标、标签、说明书及放射性药品标志;内包装必须贴有标签。标签必须注明品名、放射性比活度、装置;说明书除标签所列内容外,还须注明生产单位、批准文号、批号、主要成分、出厂日期、放射性核素半衰期、适应症、用法、用量、禁忌症、有效期和注意事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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