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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管理条例

书籍:市场大辞典下册 更新时间:2018-11-16 04:39:30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市场大辞典下册》第1190页(517字)

国家对兽药进行监督管理的法规。

国务院于1987年5月21日发布,共9章51条。《条例》规定:(1)由原农牧渔业部主管全国兽药管理工作,县以下农业(畜牧)厅、局主管所辖区的兽药管理工作。(2)国家对兽药生产、经营兽药企业和兽医医疗单位配制制剂实行“许可证”制度。

兽药生产企业生产兽药和兽药医疗单位配制制剂,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发给《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配制许可证》,经营兽药,须经县以上农牧行政部门审核后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凭“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营业执照。(3)收购兽药必须经过质量验收,质量不合格的不得收购。

(4)贮存兽药品必须建立租执行仓储保管制度,确保兽药的质量与安全。(5)销售兽药必须保证质量,核对无误,并能正确说明兽药的作用、用途、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

(6)进口兽药,须经农牧渔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经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口。(7)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毒性药品等特殊兽药,由国家实行特殊管理。(8)违反《条例》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并规定了行政处罚和荆事处罚的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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