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物品管理办法
书籍:市场大辞典下册
更新时间:2018-11-16 06:26:58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市场大辞典下册》第1331页(408字)
台湾“经济部”制订。
有关大陆物品的输入,台湾海关均按该办法有关规定执行。重点如下:大陆物品除下列各款外,一律禁止输入:(1)“经济部”公告准许输入的物品项目。(2)“经济部国贸局”核准输入的医疗用中药材。(3)“财政部”核定并经海关公告准许入境旅客携带进口的物品。“经济部”公告准许输入的大陆物品,以符合以下条件者为限:①不危害“国家”安全。②对相关产业无不良影响。
③有助于产品外销竞争力的提高。厂商输入大陆物品应向“国贸局”申请;为加工出口区内的厂商可直接向各该加工出口区管理处申请。
输入医用中药材应向“国贸局”或授权进口签证银行申请;准许输入的大陆物品,其进口文件上应列明“大陆产制”字样。其物品本身或内外包装有大陆产制标志(文字或图案)者,应于海关放行前予以涂销,如为铸刻者,可免予涂销;私运大陆物品者,依“海关缉私条例”及“惩治走私条例”或其他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