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优惠政策
书籍:市场大辞典下册
更新时间:2018-11-16 06:35:10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市场大辞典下册》第1349页(444字)
指国家1992年制定的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统一的优惠政策。
包括:(1)开发区企业从被认定之日起,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出口占年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2)从投产年度起,2年内免征所得税;新办的中外合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2年内免征所得税。免税期满后,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给予适当减免税照顾。(3)开发区可设立保税工厂,来料加工出口产品可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产品税、增值税。
(4)开发区出口产品中可免征出口关税(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仪器、设备,可免征进口税。(5)开发区企业用于新技术开发,开发的仪器、设备,可实行快速折旧。
(6)开发区企业所缴各种税款,以1990年为基数,新增部分5年内全部返还开发区。(7)开发区企业的商务、技术人员一年内多次出国,可简化各项手续。
(8)开发区企业的生产、经营性基建项目,待先纳入当地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国家每年将筹建一定额度的基建贷款和基建规模用于开发区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