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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营业演出单位和演出场所试行〈营业演出许可证〉的规定

书籍:市场大辞典下册 更新时间:2018-09-10 07:09:44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市场大辞典下册》第890页(348字)

1985年5月2日由文化部以文艺字(85)第547号文件形式公布。

此《规定》是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文化部关于严禁私自组织演员进行营业性演出的报告的通知》(即国发〔1983〕97号文件),使各级文化主管部门能够有效地管理好文化市场而配套制定的。《规定》明确:任何单位或个人通过文艺演出或经营演出取得收入,即为营业演出。凡进行营业演出的单位、个人、经营演出的场所,都须得到当地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的批准,领取《营业演出许可证》。持有《营业演出许可证》,接受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遵守国家有关营业的各项法令,即具有合法经营文艺演出的资格。

《规定》还就《营业演出许可证》的制定发放和种类以及使用范围、违反规定无证演出的处理等,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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