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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缔流散艺人和杂技团体表演恐怖、残忍和摧残少年儿童节目的通知

书籍:市场大辞典下册 更新时间:2018-09-10 07:09:49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市场大辞典下册》第889页(321字)

1981年10月29日由文化部和公安部以(81)文艺一字第882号文件形式公布。

《通知》指出:自省、市、自治区文化局及地、县各级文化行政领导机关,要加强对杂技团体和个体艺人的管理。个体艺人要向当地县、市文化行政领导机关申请登记,文化领导机关要对其演出节目进行严格审查,合格者发给演出证,凭证演出。在演出活动中,如发现有表演恐怖、残忍和摧残少年儿童的节目时,要立即停演,对屡劝不听者,要没收其演出道具,直至没收演出证。文化、公安部门对严重摧残少年儿童的卖艺活动,要坚决予以取缔,没收其演出证。

如因此而少年儿童致残、致死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现有买卖、拐骗儿童用来搞这类卖艺活动的要从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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