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市场大辞典下册》第916页(271字)
1950年5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发了《禁止珍贵文物图书出口暂行办法》。
共10条。主要规定有:(1)禁止出口的文物图书11类,即革命文献及实物、古生物、史前遗物、建筑物、绘画、雕塑、铭刻、图书、货币、舆服、器具;(2)可以出口的文物图书,出口地点仅限于天津、上海和广州海关,并设立文物鉴定委员会,对报运出口的文物进行鉴定。
凡许可出口的文物图书由海关与邮局人员监视装箱,会同报运人加封,以防暗中调换;(3)运往国外展览、交换等珍贵文物图书,须经政务院核准,并发给许可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