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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藏品调拨与交换

书籍:市场大辞典下册 更新时间:2018-09-10 07:24:11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市场大辞典下册》第917页(376字)

《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全民所有的博物馆、图书馆和其它单位的文物藏品禁止出售。这些单位进行文物藏品的调拨、交换,必须报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一级文物藏品的调拨、交换须报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调取文物。

”收藏单位调拨与交换文物藏品时,须开列文物藏品清单,写出报告,并经省级以上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调拨或借用全国文物系统所属各文物收藏单位的藏品。

省级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可调拨或借用本行政区域内文物系统所属各文物收藏单位的藏品,并可批准文物收藏单位之间的藏品交换。一级文物的调拨、交换,必须经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调拨、交换出馆与进馆的文物藏品,须及时办理注销手续或入藏手续,严防文物在调拨、交换过程中发生损坏、丢失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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