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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邮寄文物出口

书籍:市场大辞典下册 更新时间:2018-09-10 07:25:13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市场大辞典下册》第918页(260字)

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于1978年1月1日颁发了《对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携带、邮寄文物出口鉴定管理办法》和火漆印章的通知规定: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携带、邮寄文物出口,必须事先做好鉴定工作,钤盖火漆标识,开具出口鉴定证明书,如系旧存文物出口,应向北京、上海、天津、广州4口岸之一的海关申报,并经过4口岸之一的文物行政部门鉴定,符合出口标准的钤盖火漆标识,并发给《文物出口鉴定证明书》。

所生产的仿制文物和文物复制品出售商店在发票上加盖复制品或仿制品戳记。海关凭发票查验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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