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市场大辞典下册》第1014页(228字)
又称“重复保险”。
投保人将自己的财产向某一保险人投保足额的保险以后,同时又向二个或二个以上的保险人投保相同的保险。以致该保险的保险金额的总和超过了可保价值。
例如购货一方代理人在国外发运时办了运输投保,国内购货人由于不知情同时又投了保,这就发生重复保险。
当发生合同规定的事故损失时,如被保险人发现属于双重保险时,一般是在保险人之间分摊赔偿责任,即保险人根据保险金额按比例分摊。
但保险人对已交的保险费不再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