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人身保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市场大辞典下册》第1015页(909字)
由一个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对企、事业职工集体提供人身的终身团体保险。
团体人身保险起源于20世纪初叶。现在,世界发达国家的终身保险,健康保险,年金保险,等都可以集体投保。
人身保险业务中开办较晚的险种,但发展却最快。团体人身保险承保对象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年满16周岁到60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都可以参加。
团体人身保险是死亡和残废定期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因疾病或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都负责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
但因疾病造成残废的,只限于两目和四肢才负责,其他残废则不付给保险金。团体人身保险期限规定为一年,如投保单位要求投保短期保险的,也可以办理。但最短期限不得少于一个月,不满一个月的也按一个月收费。保险金额每人最低为1000元,最高为3000元,投保单位可以在这个限度内自由选定一个金额。但一个单位只能选定一个保险金额,如采取部分投保的,最多不得超过两种保险金额。保险费率按照不同投保方式(全部投保和部分投保),不同行业(工种)分别订定。
团体人身保险是为死亡、残废保险的。因此没有发生死亡或残废,就不付给保险金。但死亡、残废付给保险金,以及付给的数字,要根据造成死亡或残废的原因和程度来决定。
如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的全数;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付给保险金额的全数。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的半数。团体人身保险与简易人身保险的区别在于:(1)团体人身保险是集体投保的;简易人身保险是个人参加的。
(2)团体人身保险和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都只规定一年为限,简易人身保险的期限为5年、10年、15年、20年和30年期,系长期保险。(3)团体人身保险和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保险期内没有发生事故,期满时也不退还保险费,不具有储蓄性质;简易人身保险在保险期内没有发生死亡事故,期满时还要给付规定的保险金,具有保险和储蓄两种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