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书籍:市场大辞典下册
更新时间:2018-09-10 08:41:16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市场大辞典下册》第1014页(571字)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致死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付保险金。
意外伤害指事先不可预料或不可抗拒的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如果是出于有意识的故意行为或犯罪行为就不属意外伤害事故。
“意外事故”必须是突然由于外来原因造成的。构成“意外伤害”必须具备3个条件:(1)非本意的。
凡是有意(故意),就是本人能够预见自己行为的结果并希望这个后果发生,或者有意识地任其发生。意外应当是一种不是由本人能够预见的,亦即不是由于本人的意志的,才能认为是意外伤害。
(2)外来的。外来指来自自身以外的原因,如落水溺死的致死原因是遭受自身以外的“水”以致溺死,才算是外来的。疾病所致伤害是属于身体内部新陈代谢机能发生障碍,不能算是自身以外的原因。(3)突然的。
事故必须是外来的并且是突然的,有时还是剧烈的,如拦阻惊马,用力过猛,引起伤害,可以作为“突然的”。以上3个条件应当是统一的,三者缺一就不能认为是意外伤害。
意外伤害保险可以单独办理,亦可以附加于普通人寿保险,作为一种附加保险。象现行的简易人身保险就是附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而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则是一种单独办理的定期意外伤害保险。单独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主要是为了解决被保险人在季节上或职业上可能会遭遇到各种意外伤害,因而给予必要的保障,使能安心从事生产,免除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