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责任保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市场大辞典下册》第1025页(969字)
亦称“劳工险”,责任保险的一种。
承保雇主根据法律或雇佣合同对受雇人员的人身伤亡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中国为了适应中外合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需要,参照国际惯例,举办了雇主责任保险。
对被保险人的雇佣员工(包括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等)在生产劳动或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事故而致伤残、死亡,或患有与业务有关的职业病所致的伤残、死亡,根据雇佣合同需由被保险人负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由保险人负责赔偿。雇主责任险逐年投保,保险费按企业全部雇佣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包括附加工资、奖金、津贴)的总数,再按保险公司规定的不同工种的保险费率计算。
由于一年中雇佣人数及其工资会有变动,投保时只能先按该年度预计的雇佣人数及其工资总额投保,年度终了后再按实际数字调整,预付保费多退少补。雇主责任险没有保险金额,只有赔偿限额。
雇佣员工发生伤残、死亡时,保险公司在事先与被保险人商定并在保险单中列明的每人的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对雇佣员工死亡的赔偿限额,一般可订为相当于该员工的36个月工资;对伤残而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一般最高为相当于该员工的48个月工资;对伤残的视伤残程度按保险单规定的赔付比例赔偿。雇主责任险除负责患有职业病的人员的医药费外,对因意外伤残或平时患病需支付的医疗费,不属保险责任范围。但可另行加保医药费,加保后,意外伤残或平时患病所需医疗费用,均由保险公司在规定的每人最高赔偿限额内负责赔付。
加保医药费的保险费也按规定的不同工种的费率计收。雇主责任险的第三者责任不单独承保,必须附加在雇主责任险之中。
第三者责任是对被雇佣人员从事有关业务时,由于意外或疏忽造成第三者伤亡、财物的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赔偿的,由保险公司负责赔付。雇主责任险与人身意外险虽所承保的都是人身伤害事故,二者的责任范围也基本相同,但有下列区别:(1)雇主责任险必须全体职工投保;而人身意外险没有这种限制,可以只保雇员中某几个人。(2)雇主责任险承保的责任范围只负责在从事与职业有关的工作中发生事故所致的伤害为限;而人身意外险的责任范围则不受此限制,不论是否在上班时间内遭到人身伤亡均负责赔偿。
(3)雇主责任险没有保险金额,只有赔偿限额,保险费按工资收入的总数计算;而人身意外险有保险金额,保险费系按保险金额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