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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责任限制

书籍:市场大辞典下册 更新时间:2018-09-10 08:53:33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市场大辞典下册》第1035页(563字)

在海上运输中货物遇到灭失或损坏,承运人赔偿最高限额。

中国远洋运输公司提单条款第11条提出:对于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承运人赔偿额每件或每运费单位不超过人民币700元。《海牙规则》第4条第5款指出了每件或每单位不超过100镑。这一款与第9条有密切联系。第9条有关内容是:“本规则所提及的货币单位应为金价”。

这是指1924年该规则公布时100镑可以购买黄金的数量,由于英镑的不断贬值,再以这数量折算成现在最高赔偿额,由于第9条规定的货币是英镑,因此不以英镑为赔偿货币的船公司虽承认《海牙规则》,但并不受该条约束。只是赔偿的数字可以英镑为基础折合成使用币值的数字。

如美国用500美元代替100英镑。第9条又称“黄金条款”(Gold Clause)。由于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危机和货币危机,使英镑接二连三的贬值,其他各国的货币也有很大变迁。因此现行法律中承运人的责任限制金额,其价值已远不及《海牙规则》制定当时的实际价值,显得很不合理,加上各国货币间的兑换率也发生很大变动,因此各国责任限制金额也有了极大的不平衡。基于这样原因,很早就出现了对责任限制要求变更的呼吁,尤其是第三世界国家要求变更的呼声最高。1968年的《威斯比规则》改为每件或每一单位10000法郎或每千克30法郎取其较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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