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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追偿

书籍:市场大辞典下册 更新时间:2018-09-10 08:53:40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市场大辞典下册》第1036页(505字)

对外保险理赔中属于第三者责任的,保险公司有权向第三者索赔不属其免责范围内所造成的货损货差的损失。

称“对外追偿”。所谓第三者,指与货物运输有关的关系人,即货物承运人及港方、仓库方、理货方、装卸方等。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订立了保险契约,双方具有契约关系。保险人与第三者虽没有直接的契约关系,被保险人既与保险人建立了契约关系,又通过货运的提单与承运人及其他有关方建立了契约关系,这样,当被保险人因保险货物遭受损失而从保险人取得赔偿之后,就可以将其所得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从而使保险人取得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这就是代位求偿权,但保险人只有在赔付被保险人之后,才能取得代位求偿权。

保险人享有的追回金额,若等于或小于赔付金额,全归保险人;若大于赔偿金额、超额部分应偿还给被保险人。但是,如果保险人接受了被保险人的委付,则不受此限制。

所谓委付,指被保险人把受损货物的物权全部委付给保险人。保险人接受委付之后,不仅取得受损货物的权益。

而且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由于这种义务可能要付出一笔巨额的开支,往往是得不偿失,因而保险人对是否接受委付,要权衡得失,慎重考虑,一般不轻意接受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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