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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药审批办法

书籍:市场大辞典下册 更新时间:2018-09-10 10:29:14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市场大辞典下册》第1189页(564字)

新药的研究、临床、审批和生产的具体规定。

卫生部根据《药品管理法》关于新药临床、生产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规定,1985年7月1日下达了《新药审批办法》,自下达之日起执行。《新药审批办法》共6章22条,主要规定新药的分类和命名、新药的研究、新药的临床、新药的审批和生产等项。

《办法》规定:(1)新药指我国未生产过的药品,凡增加新的适应症,改变给药途径和改变剂型的亦属新药范围。(2)中、西新药各分5类,根据中、西新药的不同类别,由卫生厅(局)初审后转报卫生部审批,或由卫生厅(局)审批,抄报卫生部备案。

(3)新药申请临床及生产的初审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直接受理,初审权限不再下放至地、市卫生局。(4)研究单位在新药临床研究结束后,如需生产,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提出申请,报送有关资料及样品,经审查同意后转报卫生部,由卫生部审核批准,发给“新药证书”及批准文号,未取得批准文号的新药一律不得生产。(5)凡不具备生产条件的研究单位,在新药临床结束后可按第十三条规定申请“新药证书”,并可凭此证转让技术。(6)接收技术转让的生产单位可凭此证书(副本)向卫生厅(局)提出生产的申请并提供样品,经检验合格由卫生厅(局)转报卫生部审核发给批准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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