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食物及药剂(成份及标签)修订法案
书籍:市场大辞典下册
更新时间:2018-09-10 11:14:11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市场大辞典下册》第1315页(262字)
1985年8月通过。
规定凡预先包装的食物,必须附上适当的说明标签。1987年8月开始实施。按上述法案,适当的说明标签应符合下列要求:(1)产品名称不可作假或就食物的性质作出欺骗;(2)必须列明所有成份;(3)必须注明食物最短的可用期限;(4)如须特别储存或使用方法,必须加以说明;(5)必须列出制造商或包装商的名称和地址;(6)所包含的食物容量,必须根据个别情况,表明数量、重量和体积;(7)说明可采用中文或英文,或中英文并用。违者可被判最高罚款10000港元或入狱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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