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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经贸政策原则

书籍:市场大辞典下册 更新时间:2018-09-10 11:20:07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市场大辞典下册》第1330页(449字)

台湾当局在“两岸人民关系暂行条例”中规定的,有关经贸活动的政策原则。

内容包括:两岸人民原则上不得直接从事投资、贸易、技术合作或金融往来,但经“经济部”许可者,可间接输入货品、劳务或其他商业行为;“经济部”将随时视国际经济现况的发展及台湾经贸发展的事实需要,根据此一原则,采取具体措施,加以“规范”;自大陆间接进口货品,将以“正面列举方式”订定许可办法,经“国贸局”准许输入的货品,才能间接进口,目前有生铁、煤等92项。此外想间接进口大陆产农工原料,只要这项产品符合:(1)不危害“国家安全”;(2)对台湾相关产业无不良影响;(3)有助于台湾产品外销竞争力的提升等三项原则,即可通过所属公会向“国贸局”提出建议,经“经济部”核定公布实施。台湾对大陆出口货品“无品目限制”。

对大陆间接投资,须由台湾企业“通过第三国的国外子公司才能进行”,原则上并无特别限制,但对于若干产业如高科技等,则限制间接投资。

因此,将以“原则准许,例外管制”的反面列举方式订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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