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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进口管理准则

书籍:市场大辞典下册 更新时间:2018-09-10 11:23:23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市场大辞典下册》第1338页(473字)

台湾“外汇和贸易委员会”1960年6月27日颁布,目的是为了提高受保护商品的国内生产,许多制造业得到了数量限制的保护。

1968年1月8日又进行了修改,内容是:为节约外汇支出,“行政院”外汇与贸易委员会将对任何本地区生产可在数量上充分满足本地区需求的商品或其替代品重新分类。被重新分类为控制进口的商品,它应符合下列条款:(1)本地区产品的质量应同国际标准相当,或与得到“检查部”确认的标准〔台湾的标准〕相当(如有关的本地区工业标准尚未形成,则可规定一些临时标准);(2)本地区产品的出厂价(在支付商品税前的交货付款价,显示在各种制造商的价格表目中——如不同的制造商提供的某种产品的价格中存在差额时,应使用最高价格)不能超过同类进口产品成本的10%。进口商品的成本计算应包括:①到岸价格成本;②进口关税;③防务附加税;④入港税。如经政府特别允许,而且其毛利不超过15%的本地区重要、工业产品或新建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可不受此10%限制。(3)产品制造所需进口原料的成本,不得超过总生产成本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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