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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行政区

书籍:市场大辞典下册 更新时间:2018-09-10 11:23:35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市场大辞典下册》第1340页(605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据宪法设立的享有高度自治权的行政区域。

它是中央直属的一级行政单位,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即一方面它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另一方面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特别行政区是“一国两制”的产物,其特点就体现在“一国”和“两制”的紧密结合,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紧密结合,把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与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相结合,以保持特别行政区内的繁荣和稳定。在特别行政区只能由中央行使国家主权,只能由中央人民政府对外代表国家。特别行政区不具备政治实体性质,即使台湾回归祖国后有更大的自治权,也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才能代表中国。

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表现在享有行政管理权;有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有自行处理对外事务的权力。根据已通过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管理权体现在经济上主要是:(1)保持财政独立,其财政收入全部用于自身需要,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2)自行制定货币、金融政策;(3)实行独立的税收制度;(4)保持自由港地位;(5)为独立的关税地区;(6)在经济、贸易、金融、航运、通信、旅游、文化体育等领域享有相当广泛的对外活动权,它可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单独同世界各国、地区和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参加有关活动,签订和履行有关协议。根据我国对台方针,将来台湾回归祖国后,可能享有比港澳地区更大更广泛的自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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